转引自人民网:
政府购买服务流程图
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在教育、医疗、住房等公共服务领域,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契合了现代政府的管理理念,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现代政府的应有之意。但是,政府购买服务时“买什么”、“怎么买”、“买后如何管好”等问题仍值得思考和探讨。
问题之一:单纯考虑成本因素、选择出资低者中标
政府在购买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例如采用竞争性招投标的方式;应根据服务提供的质量、效率、经验、成本、持续性等标准,来综合考察、评估和选择服务提供商,而不仅仅是考虑成本因素。
如果单纯考虑成本因素、选择出资低者中标,实际上忽略了公共服务提供的质量、效率、持续性等重要因素,这种方式是片面的、不合理的。有些企业为了赢得外包合同,大幅压低投标价格,中标后再通过降低工人工资的方式转嫁到工人身上,损害一线职工的利益;或者缩减公共服务内容,降低公共服务质量,损害公众的利益;或者先低价中标,然后再以各种理由施压政府部门,要求追加预算。
问题之二:运用市场化机制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还相对滞后
前不久国务院会议部署政府机构职能转变,强调“放”和“管”两个轮子同时驱动。“放”和“管”的意义在于明确政府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的思路,根本在于推动政府迈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核心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该放的权力放掉,把该管的事务管好,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把政府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
在政府公共服务领域,通过“放”和“管”,政府从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转变成公共服务的监管者,从主要管理下属事业单位向管理社会需求转变;在管理方式上,政府也要从以往行政化管理方式(与事业单位之间是行政隶属关系)向经济和法律方式转变,政府与外包企业和社会组织之间更多的是一种基于外包合同的市场经济关系和法律契约关系。这种转变也对政府的合同管理能力和服务监管能力提出挑战。目前,我国公共服务外包领域的失败案例,根本原因在于政府责任缺失以及监管缺位,运用市场化机制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还相对滞后。
问题之三:有些地方政府购买服务变成了“儿子买、老子卖”
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上做了一些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暴露出一些弊端。由于我国民间社会组织力量还比较薄弱,短时间内难以承担重大购买任务;有的地方政府更愿意向那些依附于自身的行业协会购买,有的甚至自己出资建立行业协会,将部分职能转移,变成了“儿子买、老子卖”。一些依附于政府的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也会构成利益共同体,购买就变成了政府命令和指派,这给政府推卸责任和利益传输留下操作空间,服务质量也难以保证。
在我国,行业协会一直被业内不少人士称之为“二政府”。它们多是有主管部门的,经费也来自政府,协会负责人往往由退居二线的政府领导担任,与政府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些行业协会自身也有意无意地模糊其间的界线,导致本该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的行业协会,却利用政府背景,垄断资源,破坏和干扰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对策之一:政府必须提升合同审查和管理能力
在进行标书审查时,除了审查外包企业的资质外,还应该仔细评估各项预算的合理性,尤其是要重点审查工人工资预算,确保合理的工资水平,并将工资标准作为硬约束,作为监管和评估外包企业的重要依据。必须认识到,一线工人是公共服务的实际执行者,保障合理工资水平、稳定一线服务队伍是确保公共服务稳定、持续、高质量提供的重要前提。因此,政府也应该将工人工资水平作为招投标的重要考虑和合同监管的重要内容,以确保公共服务提供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在公共服务外包中,如果出现服务质量不合格现象,政府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对外包企业进行处罚。对于确实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应该及时中止合同。
对策之二:加强政府能力建设
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时,必须认清自己的责任主体地位,并根据提供方式的变化调整自己的角色,从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公共服务的监管者,确保公共服务以一种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公平的形式提供,老百姓的利益不会因此受损。为了保障购买服务的成功,政府必须加强能力建设,尤其是政府管理公众需求、创造制度环境、运用市场机制、培育服务主体和监管服务提供等能力建设。
完善政府监管体系,首先必须明确公共服务的标准和规范,并明确纳入采购合同。在监管体系建设上,要建立集政府例行监督、公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为一体的多元化监管体系,尤其是要建立公众监督机制,邀请公众或服务对象参与对外包企业的监督。在考核外包企业的绩效时,也可以引入公众评价机制。公共服务能否满足公众需要,只有公众自身最有发言权。
政府采购或公共服务外包成功的关键在于政府的合同管理能力和服务监管能力。在政府相关能力尚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推动公共服务外包,有可能会损伤服务效能,甚至导致服务失败。
对策之三:推动形成互动合作的政社关系
良性的政社关系包含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边界清晰而又良性互动的格局。推动形成互动合作的政社关系需要从观念、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入手,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
首先,树立起“小政府、大社会”的观念、确立合作共治理念。政府要自觉克服职能履行中的“越位”行为,改变把社会组织当成政府附属物的观念,宽容社会组织的成长,为社会组织参与治理提供空间。社会组织也应强化合作意识,善于换位思考,改变对政府的一味抱怨和指责,学会与政府共同成长。
其次,大力推进政社分离,建立平等、独立的良性关系。推进政府与社会组织在人员、机构、职能、财务、场所、责任上的分开,实现社会组织从政府的附庸转换为平等、独立的主体。政府要逐渐退出社会能够进行自我管理和服务的领域,还权于社会。对一些行政化的社会组织,要逐步进行社会化和民间化改革,增强其自治能力,使之真正融入社会。
再次,建立政社合作机制,尤其是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和搭建政社合作平台。通过网络、市民活动中心等搭建政社合作平台,政府可以进行决策意见征询、公开政务信息、发布购买服务项目等,社会组织可以开展交流推介活动、对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反馈服务参与中的困难和问题,从而不断优化合作的内容和质量。
最后,建立畅通社会组织表达渠道。社会组织是社会多元治理的重要主体,鼓励其在现行体制内代表组织成员表达利益诉求,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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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在公共服务提供中改变过去由政府或事业单位直接提供的方式,通过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政策措施鼓励各类企业或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实质上是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有助于打破公共服务领域的垄断现象,促进良性竞争,从而提升公共服务效率,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
政府仍是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
通常,政府可以根据服务提供的质量、效率、经验、成本等,决定是自己直接提供还是交给企业或社会组织来提供,无论政府采用何种工具或方式,均不能转移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责。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能,政府采用政府采购或外包方式委托企业或社会组织来提供公共服务,只是转移了公共服务的任务,并不转移公共服务的责任。公共服务外包后,政府仍是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对公共服务提供负有终极责任。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国际经验
英国以竞争求质量:英国政府公共部门引入竞争机制的主要方式是强制实行非垄断化,并极力推动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之间以及公共部门之间的竞争。对于成本巨大和风险较高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为使潜在竞争者能够顺利进入市场并展开有效竞争,英国政府还以立法的形式要求在指定的领域必须实行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公开竞标或合同出租。
美国推动“公私竞争”:美国公共服务购买采用了许多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是合同出租和公私合作。到目前为止,美国联邦政府已经与私人公司、研究机构和个体顾问签订了大约2000万个合同,每年所涉及的经费数额占联邦总开支的14%,国防部通过合同出租支出的资金约占其总支出的2/3,能源部和国家航空航天总局则是联邦政府最大的合同签约者。
来源:北京日报 原标题:防止一“买”了之